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103.03.10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計程車撞傷人,車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問:聽眾朋友透過簡訊想請問,計程車撞到人,導致被撞者受傷,這種情況下,車行及車隊是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得知,倘肇事計程車司機與車行間具僱傭關係,依前揭規定,計程車車行(即僱用人)對於受僱駕駛因執行職務,致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應與肇事駕駛(即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應特別注意的是,前述情形如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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