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市場賣狗,小心觸法受罰!】

據新聞報導,一名高雄婦人日前疑於市場公然販賣初出生的貴賓犬,婦人雖否認有販售貴賓犬之行為,然目前相關機關已開始調查,倘經查屬實,婦人的行為可能已觸犯動物保護法。

按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動物保護法第22條)。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之1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因此,新聞中婦人倘確實未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進行寵物之買賣,其行為已違反前述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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