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法律相關規定,中央銀行對於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中央銀行法第18條)。一般而言,倘紙幣無不予收兌之情形(例如樣本券、已作廢之紙幣、故意損壞、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拼湊成張不能脗合、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等),而有「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破損,但片片能脗合」,或「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情形之一時,照全額收兌之(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2條)。但倘紙幣無前述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破損情事,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則照半額收兌之。
因此,紙幣因浸水沾粘,致無法以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辨別真偽時,應按相關規定(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第5條),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化驗後,再憑其證明予以核兌。
綜上所述,紙幣保存不易,提醒大家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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