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放火燒自家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僅因家人不願給錢購買早餐,便於自家車庫放火,所幸火勢即刻被撲滅,並未釀成大禍,然男子放火燒自家的行為,可能已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燒燬」是指目的物已開始燃燒且達於破壞其主要效用之程度而言。「住宅、建築物」前者為建築物之一種,但性質上具有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之作用;後者是指凡有屋頂,周有四壁,足通出入而遮風避雨之定著物而言。職此,新聞中男子主觀上出於放火之故意,而引火燃燒自家車庫,如致其開始燃燒且達於破壞主要效用之程度者,男子之行為會成立前開之罪。另,倘男子放火之行為,尚未使車庫達於燒燬之程度,則其行為會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之未遂犯,依法仍應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後悔莫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