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本票裁定的法律概念】

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發票人於本票上簽名者,即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所謂「本票裁定」,係指執票人於本票到期日後,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此際,按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其聲請執票人須以書狀並檢具該本票之原本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按目前實務見解,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須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或發票人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其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而不得於裁定程序中為主張。職此,法院受理本票裁定之聲請後,只須為本票形式上要件之審查,倘該本票形式要件皆已具備,法院即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後將裁定分別送達於執票人及發票人。

然,發票人收到裁定後,如欲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則應循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該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倘發票人未於前開法定期間內提起確認之訴,裁定即為確定,一經確定後,執票人會取得法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嗣後,便能以之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之財產,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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