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 男傳她裸照給友人】

據新聞報導,苗栗一名男子因不滿前女友分手後結交新歡,便利用手機將前女友上半身裸露的照片傳給友人。據悉,該照片係兩人交往期間,男子未經同意趁前女友未著上衣時以手機所拍攝,於此,男子之行為可能已涉犯相關刑責。

男子未經同意拍攝前女友裸露上半身照片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職此,據報導本件男子未經同意,無故以手機拍攝前女友上半身裸露之照片,其行為會成立前揭犯罪。

又,男子因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將其裸照傳給友人,此部分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款規定。按刑法第315條之2第3款:「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準此,倘若本件男子主觀上出於散布意圖,將所拍攝的前女友裸露照片傳給友人,其行為成立前開犯罪,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謹勸凡事應三思而後行,莫因一時衝動涉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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