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手搖杯茶飲檢出禁藥與殘留農藥超標 業者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近日,問題茶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市售手搖杯茶飲傳驗出含禁藥成分及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之情形。

如經檢測發現茶葉含有禁藥成分,業者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按前揭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又按同法第44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而經檢測後倘發現茶葉殘留農藥有超過安全容許量之情事,業者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按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若有違反,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提醒茶飲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未主動通報或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回收產品,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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