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姓名條例修正】

今年(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姓名條例,本次修正全文業經總統於五月二十日公布,並自同月二十二日開始施行。


過去,按照姓名條例之規定,名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二次,本次條文修正,放寬前開得申請改名之次數限制為三次。職此,往後民眾有因名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

另,本次修正亦增訂有「撤銷認領」、「撤銷收養」或姓氏「音譯過長」之情事者,得申請改姓;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均得申請改名。

同時,並新增「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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