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牛排館疑賣保育類隆頭鸚哥魚 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

據新聞報導,高雄某間牛排館疑似販售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隆頭鸚哥魚,經農業局查獲,倘經查屬實,業者的行為已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相關法律責任。

「隆頭鸚哥魚」業於103年7月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屬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依法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而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有違反之情事,依同法第40條第2款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準此,餐廳業者非經主管機關同意,販賣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隆頭鸚哥魚,倘經查屬實,其行為已違反前開規定,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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