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冒用他人身分證號碼在網路上訂火車票 已觸法】

據新聞報導,一名江姓電腦工程師長期冒用家人與他人身分證號碼等資料於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訂定火車票,案件經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江男的行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冒用他人身分證號碼等資料於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訂定火車票,可能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按刑法第220條、第216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準此,行為人如明知自己非身分證字號持用人,卻於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輸入該身分證字號,製作網路訂票資料,使資料顯示於電腦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係真正身分證字號持用人購買之意,則其於電腦處理螢幕上顯示之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且其內容具體載明是由身分證字號持用人使用之意,即屬前開刑法第220條所定之準文書,應以準私文書論,又行為人持以訂票,則已達行使之程度,而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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