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粉塵氣爆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僅就本次意外事件相關人員可能涉及的刑責與被害人民事求償方式簡述如下:


刑事責任

主辦單位、八仙樂園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等若於活動過程中有疏失,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重)傷害罪之刑事責任。

(一) 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 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按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前開業務過失(重)傷害於刑法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經被害人(得為告訴之人)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為不告不理。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一) 本次意外事故,被害人得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以刑事(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向主辦單位、八仙樂園及其相關人員請求損害賠償(得參考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1條之3規定)。惟,須特別注意的是,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 本次意外事故,被害人亦得向各地方政府的消保官申訴尋求幫助;嗣後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協助被害人以刑事附帶民事或提起團體訴訟等方式求償。(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


損害賠償範圍

(一) 受傷

(1) 「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民法第193條第1項參照)。

(2)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參照)。

(二) 死亡

(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參照)。

(2)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參照)。


*聯大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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