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機車騎上人行道 要罰】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三重區的中興橋係往返台北市之必經道路,但在上班時段卻有許多機車駕駛不願費時等候該路段的紅綠燈號誌,而將機車直接騎上人行道,以節省時間。然而,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所謂「汽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解釋,是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準此,機車駕駛有駕車行駛於人行道之行為,亦應按前揭規定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駕駛汽、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係屬違規行為,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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