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颱風過後 漂流木莫隨意撿拾 避免觸法】

蘇迪勒颱風過境,臺灣沿海海岸、河床皆有大量漂流木堆積,然按森林法相關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執行上開天然災害漂流木之處理,特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按該注意事項之規定,所謂「自由撿拾清理」,依當地政府公告之居民身分、區域範圍、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就主管機關未清理註記之漂流竹木,依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進行撿拾清理。另,當地政府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是以,颱風過後倘民眾未於政府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期間內隨意撿拾漂流木;或於該期間內撿拾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卻不依規定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民眾即可能涉犯刑法侵占遺失物之刑事責任,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颱風過後漂流木之取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莫隨意撿拾,避免觸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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