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夜間騎乘自行車應開啟燈光】

據新聞報導,一名九旬老翁四年前夜間騎自行車經過台九線某處交岔路口時,遭無照且超速之汽車駕駛撞傷,導致老翁成為植物人,嗣後其家屬對該汽車駕駛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老翁於事故當時夜間行駛自行車應開啟燈光,卻未開啟,此部分與有過失,因而減輕汽車駕駛的賠償金額。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腳踏自行車屬慢車的一種,而慢車駕駛人於夜間行車依法應開啟燈光,如其駕駛人,未依規定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則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夜間騎車自行車應依規定開啟燈光,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並避免因違規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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