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食安風波再起 熱狗、火腿及培根等檢出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查獲有食品加工業者涉嫌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培根等將之販售予其他食品業者,民眾食品安全衛生再現疑慮。而業者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培根等食品,並加以販售,其行為可能已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觸法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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