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高利貸暴力討債可能涉犯刑法加重重利罪】

據新聞報導,日前警察破獲一個高利貸暴力討債集團,據悉該集團金錢借貸的月利息高達三十分,其成員還涉嫌以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清償債務。行為人借款予被害人藉機獲取重利,不僅可能觸犯刑法重利罪,如有以暴力方式討債,還可能涉犯加重重利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另依同法第344條之1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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