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拒與啃老兒同住 老母親訴請法院命兒由家分離

【案例】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四十多歲的中年男子,離婚後搬回家與兄、母同住,數年來卻對母親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又多次因故與兄發生爭執,母親憂心之餘,向法院提起請求令成年家屬由家分離訴訟,案件經第一審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該名男子應自母親住處之家分離。



【分析】
試就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在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之下,越來越多子女成年後選擇不就業而長期待在家中,依靠父母撫養,變成時下所稱的「啃老族」,尤有甚者,還會威脅、恫嚇父母倘若不給予金錢上的援助,將透過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方式來達到其目的。近年來,類此啃老族逆倫弒親的社會事件更是時有所聞,每每看了令人不勝唏噓。然而,實際上父母親面對成年後不願自立謀生的子女,是得向法院提起請求成年家屬由家分離訴訟,以資救濟。

按民法之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又「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分別於民法第1122條、第1123條、第1124條及第1128條定有明文。並且依照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644號民事判例要旨,家長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令家屬由家分離,本無給與一定財產之必要。

職此,本案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正值壯年,具相當工作能力,且有自給自足之能力,故無再向母親請求扶助的需要,從而其母請求男子由家分離,為有所依憑。且男子業因共同居住的相處問題,與兄、母間迭有紛爭,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與幸福之目的,基於前述理由,第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母親請求令男子由家分離為有正當理由,因此判決該名母親勝訴。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資源)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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