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喝完春酒勿駕車】

近期正值各公司行號舉辦春酒之際,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將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罰則。

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綜上所述,為維護用路人及自身安全,謹勸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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