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誘捕偵查的概念】

據新聞報導,一名民眾於網路購買白色恐怖時期的文件後,日前傳有憲兵以「釣魚」方式誘捕之,憲兵並稱得到該民眾同意,進入其屋內搜索並扣押其所買的文件。

依最高法院見解,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是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查而言,此項誘捕行為,若係由司法警察(官)發動,因係司法警察(官)職務上之偵查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此與被誘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官)之設計陷阱而萌生犯罪之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行為之陷害教唆不同,在陷害教唆之下,司法警察(官)之目的,僅在乎辦案之績效,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顯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但以「釣魚」方式取得之證據資料,如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者,法律不予禁止,原則上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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