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變造發票號碼至超商兌獎 男子已觸法】

據新聞報導,彰化一名張姓男子變造統一發票號碼後,持其所變造的統一發票至便利超商向店員佯稱中獎欲兌換領獎,並當場兌換與中獎金額等值的泡麵等商品。嗣經該店員持上開統一發票至郵局兌現時,始獲郵局通知該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係變造。張姓男子的行為已涉犯刑法詐欺罪、行使偽造文書罪等。

依照實務見解,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之一種。又行為人將統一發票之號碼予以變更,並未變更該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亦非創造其內容,而統一發票上之號碼僅係表彰營業人開立該憑證之部分內容,未中獎之統一發票,仍具憑證功能,故如就統一發票之號碼擅自更改,應屬變造行為,而非屬偽造行為。是以,張姓男子變造統一發票號碼後,佯稱中獎並向超商店員兌換等值商品,其行為可能涉犯刑法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罪等。

就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部分言,按刑法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然,男子變造統一發票後加以行使,依實務見解,其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於此,僅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罪。

另,有關詐欺罪之部分,依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職是,男子佯稱發票中獎,向便利商店店員兌換領獎,使其陷於錯誤,並當場兌換等值之商品,男子的行為會成立詐欺罪。

又本案男子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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