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勿隨意棄養動物】

據新聞報導,有飼主因為小狗年老生病,將之棄養,經民眾通報台北市動物保護處後,台北市動物保護處多次通知飼主,其卻遲不出面領回小狗,動保處因此於日前開出全國首例惡意棄養重罰五萬元之罰單。

按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任意棄養動物者,將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飼主有違反上開規定隨意棄養動物之情事者,不得飼養動物,亦不得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認養收容之動物。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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